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在原有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报到、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高考准考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来信或来电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对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将按国家招生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具体复查程序和要求参照《开云体育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进行各项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二)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七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申请材料交学校学生工作处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报到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在规定报到日期持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时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注册制。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统筹学籍注册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须缴纳当年学费及其他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注册。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需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不记学分。学生所有课程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具体要求见《开云体育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学分与选修课学分不可跨类代替。必修课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该类的每一门课程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通识教育任选课三种。学生可根据本人的专业方向及兴趣爱好选择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成绩考核在期末或课程结束后进行,具体由教务处和二级院部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堂表现和技能考试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按《开云体育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或另选其他选修课程,且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该课程的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并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缓考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院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档后,方能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如有特殊情况多修或少修学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最终打印出的课程表为准。
第四章 补考与重修
第十七条 打破单一补考制,实行补考与重修相结合。
第十八条 必修课补考与重修
(一)必修课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且高于45分(含45分),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二)必修课考核成绩低于45分,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三)必修课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
第十九条 必修课重修规定
(一)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可继续申请缴费重修;
(二)重修需根据学分缴纳重修费;
(三)学生重修应在选课之前,填写《重修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并经教务处审批后,学生方可缴费。未缴重修费者不得跟班听课和参加重修课的考核;
(四)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重修一般不得免听。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二十条 转专业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如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三二专本贯通、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单独招生、春季高考、三二连读转段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艺术类或按艺术类招生不得转到普通类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组织实施
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统筹学生转专业各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将调整结果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转专业各项工作。转专业具体程序参照《开云体育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患病学生转学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处于毕业年级的或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者;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者;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山东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者;
(八)跨学科门类者;
(九)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到其他高校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签批,并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商请拟转入高校。
省内转学的,由拟转入高校学籍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我校学生工作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由其他高校转入我校的,我校学生工作处将会同招生、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每年4月中下旬和10月中下旬集中审核办理学生转学事宜。
第七章 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或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创新创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研究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为期,一般为一年,因伤病和创新创业休学累计不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由本人向其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休学审批表,附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因伤病休学者,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创新创业休学者,需提供完整的创新创业计划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再对其行为和安全负责;
(二)学生休学期间,各二级学院应与其所在部队、学生家长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第八章 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复学需要填写复学审批表,附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创新创业休学者,复学时需提供创新创业报告书;参军入伍转士官或立功申请复学者,参照《关于应征入伍学生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日职院字〔2014〕18号)执行;
(二)复学的学生视其所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该休学不休,一学年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累计旷课课时总数超过50节者;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已修但未获学分必修课程(首次补考后不及格或重修)累计四门及以上不合格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离校或因各种原因达到自动退学条件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形成退学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我校网站、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开云体育受理学生申诉处理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带回;
(二)退学的学生档案由二级学院封装交给退学学生或由其所在二级学院邮寄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复学学生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到手续。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学历证书和学历电子注册需登记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学生工作处将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更改。
第四十一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修够学分或有违纪处分在毕业前未解除,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并提出换发申请,学校审核后跟随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办理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实际换发日期填写。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工作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组织,结业报到证换发毕业报到证工作由校企合作与就业处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证书换发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肄业
肄业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在我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学历。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学校不予补发,由学校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注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