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北京某研究所刘志华在其申请的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102746)中,盗用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研究基础。
经调查,刘志华在2011年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盗用他人发表的论文作为自己的研究基础,提供了虚假信息。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刘志华2011年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序列特征的药用植物丹参等叶绿体全基因组比较研究”(批准号81102746),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刘志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给予刘志华通报批评。